第450章 論游擊戰

整個談判,其實總體來說還是比較順利的,唯一雙方討論的比較焦灼的點,就是農業研究院。

 

畢竟對於聯合體來說,農業研究院是一定會在坦桑尼亞設立的,否則沒有辦法因地制宜的開發各種種子和研究種植技術,而對於坦桑尼亞來說,他們也是摸準了紅星聯合體要這麼幹,所以他們確定,只要條件提的好,那紅星聯合體大概率會接受他們的合作。

 

同樣,對於紅星聯合體來說也是一樣的,反正這個研究所是一定要設立的,那如果能以比較合適的條件,找到坦桑尼亞官方分享成本,那自然也是比較好的一個選擇。

 

總之,雙方正是基於這種想法,最終經過多輪談判,總算是達成了共識。

 

在這個過程中,坦桑尼亞官方也付出了,可以概括為兩條。

 

第一條就是,農業研究院的運行費用,全部由坦桑尼亞官方來承擔,而且不得無故降低、剋扣、拒不支付相關的科研和運行費用,否則雙方的合作終止,同時農業研究院所有被認定為合理的科研項目以及支出,坦桑尼亞官方不能拒絕,至於怎麼判斷是否合理,由研究院的學術委員會決定。

 

當然了,坦桑尼亞官方作為出資的一方,自然也有監管權,他們可以監管整個研究院的科研費用使用情況,並且進行各種審計,以防止出現各種浪費和貪腐的情況。

 

第二條,紅星聯合體承包坦桑尼亞的土地,按理來說是要支付承包費用的,但是坦桑尼亞為了獲得農業研究院的合作,所以做出了極大的退讓,也就是承包的費用,基本上約等於沒有收,因為最終的承包價格,是每英畝每年的承包費用,僅僅只有一美元,這就相當於不要錢。

 

所以最終坦桑尼亞官方從紅星聯合體糧農項目的直接收穫,就是每年的稅收以及那批糧食了,承包土地反正是沒有幾個錢,對於財政來說不值一提。

 

不過,坦桑尼亞官方在農業研究院方面,也不只是有付出,還有不少的回報。

 

第一個,就是坦桑尼亞官方會和紅星聯合體,共享農業研究院在發展過程中創造的科研成果的專利,比如農業研究院發明了一種新玉米,並且註冊了專利,那麼專利歸雙方共有,如果這種專利授權給了其他的農業公司創造了利潤,那麼得到的美元,聯合體和農業研究院會平分。

 

不過,其實這種情況出現的概率並不大,因為紅星聯合體本身就有糧農部門,就在生產各種糧食,如果發明的新種子性能特別優秀,那麼紅星聯合體不可能賣給其他的糧食公司,因為那不就等於幫助競爭對手嗎?而如果種子的性能不是那麼優秀,賣也賣不出去幾個錢。

 

不過坦桑尼亞官方手中的這些專利也是有限制的,其中最關鍵的一條就是,他們沒有專利的決策權,換而言之就是,他們不能做主把專利授權給某些國家或者公司,也就是說,坦桑尼亞官方手中的專利,只能用於自己的生產,但是不能用於授權。

 

第二個,雖然坦桑尼亞官方共享有專利,但是種子專利和其他的工業技術的專利不同,種子的專利非常強調親本,也就是最初獲得的那個高產植株獲得的種子,如果沒有這個東西,就算是拿到了專利,也不能仿造出來種子,因為很多種子在生產過程中,都涉及到各種變異,而變異是不確定的。

 

正是因為如此,所以坦桑尼亞官方雖然拿到了專利,但是絕大部分的種子他們還是沒有辦法自己生產出來,所以他們還是需要從紅星聯合體購買種子,不過他們購買種子,和其他的國家、公司、個人購買種子不同,他們購買種子價格很便宜,並且他們的購買要求,聯合體不得拒絕。

 

但是,購買也有要求,那就是總共的購買量有上限,上限就是目前坦桑尼亞耕種土地的面積的限制,也就是說,坦桑尼亞官方不能從聯合體購買到便宜的種子,然後拿到其他的國家去倒賣,這是完全不允許的,如果是小規模的也就算了,如果是大規模的,那就會啟動問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