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神醫:雄霸上海灘 作品

第446章 領事裁判權

  “好的,先生!”秘書答應,當即給坂垣直進解釋:“根據我們大日本帝國跟支那簽署的相關條約規定我們享有領事裁判權,其中有一條規定,意思就是日本人在支那犯事,如果支那人狀告我們大日本公民,應該由我們大日本帝國的領事法庭依照我國法律審理!按照英國人的做法,從前還允許支那官員到領事法庭觀審,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根據法律條文進行辯論!”

  “但是後來,英國人都不允許支那官員到領事法庭觀審了,但是他們卻可以到會審公廨的支那法庭對英國人為原告的案子進行觀審!”

  “根據英國人的例子,池田浩的案子應該由我們大日本帝國在會審公廨成立的領事法庭根據我國法律進行審理,而且可以不允許支那官員前來觀審,審理和判決都由我們自己說了算!”

  坂垣直進聽完之後細細想了一下問道:“這是馬關條約的後續中日通商行船條約中的規定吧?”

  “是的,第二十二款!”秘書回答道。

  隨即坂垣直進皺著眉頭說道:“這個條約是跟支那人簽訂的,但是池田浩是在租界犯的案子,而不是在華界犯的案子,如果是在華界犯的案子,那應該由我們自己成立領事法庭審理,但在租界內,這件案子的審理應該由會審公廨審理吧?!”

  秘書說道:“是一樣的,主要是這案子要通過租界工部局,讓工部局巡捕房把池田浩移交給我們領事法庭關押!按照我國相關規定,我國在支那的領事法庭不能審判我國公民在支那犯下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只能審判民事案件和較輕的刑事案件!”

  坂垣直進問道:“池田浩犯的這個案子明顯是重大刑事案件,我們在支那的領事法庭既然不能審判,那要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