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湯哩哩啦啦 作品

揭秘古代的“非誠勿擾”


  唐朝時,就在新科進士舉行“同年”大會這天,城裡權貴家的待嫁美女便傾城出動,湧向曲江尋找意中人。如果相中了,就告訴有權有錢的父母安排去提親,而且大多是當即舉行婚禮。

  提起古代婚姻,不少人認為,那時男女沒自主權,一切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果“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此種認識,儘管不能說是錯誤,但至少是“以偏概全”。

  的確,唐宋以前,婚姻嫁娶一般要經過納采(送禮、求親)、問名(詢問女子姓名、生辰)、納吉(到女方家送禮、訂婚)、納證(男方向女方送聘禮)、請期(定婚期)、親迎(成婚)等環節,古稱六禮。到了唐宋以後,六禮已減為三禮,即納采、納幣、親迎。但無論怎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前不能見面”等規定,都是政府倡導的;但政府倡導的風俗習慣也開始逐漸動搖,甚至出現了“非誠勿擾”(電視裡常見的拋繡球選女婿)以及“萬人相親會”那樣的相親節。

  南宋吳自牧的《夢梁錄》載:“男家擇日備酒禮詣女家,或借園圃,或湖舫內,兩親相見,謂之相親。男以酒四杯,女則添備兩杯,此禮取男強女弱之意。”意思是男子帶著禮品到女方家裡,或在園圃裡,或在湖上,雙方見面。桌上,男方放四杯酒,女方放兩杯酒,以表示男強女弱。在觥籌交錯、酒酣耳熱的背景下,男女青年一生的幸福就這樣被決定了。

  如果說上面的做法打破了“婚前不見面”,那麼,下面要說的“相親會”,則是對流行幾千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進行了一次徹底的顛覆。

  古代“情人節”一般有三個:元宵、上巳、七夕。每年農曆三月初三,傳說是王母娘娘開蟠桃會的日子。這一天,藏在深閨的女子和青年小夥子都紛紛外出踏青,她們在河畔嬉戲、插柳賞花,如杜甫所說“三月三日氣象新,長安水邊多麗人”。而男子們也分坐河渠兩旁,在上游放置酒杯,酒杯順流而下,停在誰的面前,誰就取杯飲酒,以曲水流觴的方式吸引意中人。如果雙方對上眼了則一起漫步灞上,折柳相贈,嘯聲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