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霧 作品
第439章 這陳述內容,怕不是要把人給直接抬進去!
緊接著讓檢方開始陳述這場案子中李棟的犯罪事實,以及控告內容。
檢方的控告內容與一審的控告內容並沒有什麼太大的差別。
大致上就是,控告李棟觸犯了尋釁滋事罪,並且控告其詐騙罪。
將其詳細的犯罪經過都描述了出來。
最後公訴人再陳述了一句:“檢方並不認同上述方的訴訟申請,請求審判長維持一審原判。”
至此,公訴人的陳述內容結束。
公訴人陳述的內容很簡單,而蘇白要做的是什麼?
蘇白要做的就是在檢方的陳述上,儘量的減輕其惡意性,和嚴重性。
這也是做減刑辯護最重要的一點!
在審判長要求上訴方進行陳述的時候。
蘇白開始做出了陳述內容。
“審判長,我方並不同意公訴人提出維持一審原判的情況。”
“具體有以下觀點。”
“第一,公訴人陳述我方有尋釁滋事和詐騙等情況。”
“我方並不認同尋釁滋事這一概念。”
“按照尋釁滋事的法律理解。”
“首先,我方並沒有聯合其他人去醫院討要說法,其次,也沒有危害公共安全。”
“我方當事人去醫院做什麼?”
“我方當事人李棟去醫院的目的是——討要說法!”
“李棟認為醫院開出的藥費非常的不合理,去諮詢醫院,要求醫院給出一個說法。”
“這是什麼?”
“這是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怎麼叫尋釁滋事?難道說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叫尋釁滋事?”
“李棟危害大眾安全了嗎?或者是造成了其他的重大財產損失了嗎?”
“都沒有!”
“所以我方認為這個尋釁滋事罪並不成立。”
尋釁滋事是什麼罪?說100遍,萬能罪!
很多情景都適用這一個尋釁滋事罪!
蘇白先陳述尋釁滋事罪,是因為這一個罪名非常容易反駁。
先不談其他的,在一般維權的情況下,怎麼認定尋釁滋事?根本不能認定尋釁滋事!
陳述完尋釁滋事的內容,緊接著,蘇白又繼續陳述,有關於詐騙罪定刑的問題。
這個案件中最重要的就是這個詐騙罪定刑。
判定的刑期也和這個詐騙罪定刑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
所以這也是蘇白陳述的重點內容。
只聽蘇白開口陳述:“關於詐騙罪。”
“我方當事人利用私自刻的假公章,來試圖矇混,自己交的醫藥費用。”
“這一點我方承認是有詐騙行為並認罪認罰。”
“但是關於情節方面,我方想表述一個內容——”
“在我方第一次利用假公章來提交自己的醫藥費用後,一共交了28次的醫藥費。”
“其中,只有12次醫藥費用,是利用假公章來進行提交的。”
“其中矇混的金額是168000,也就是詐騙的金額是這麼多。”
“但是繳納的費用高達24萬。”
“從這一點上可以明顯的看出,我方並不具備著特別嚴重的主觀詐騙行為。”
“再有一點。”
“我方在一開始的主觀上並沒有詐騙的情況,而是由於醫院方面的過失行為,導致了我方有詐騙的情景。”
審判臺席位上,魏國明聽到蘇白的這一陳述,微微皺了皺眉。
“請上訴方詳細陳述。”
“好的,審判長。”
“根據我方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
我方當事人是在其妻子主治醫生林文傑多次勸告其購買高價藥品無力承擔時,才想到了利用假公章繳納費用。”
“而我方當事人李棟之所以會利用假公章繳納費用。”
“是因為其主治醫生林文傑對我方當事人李棟的暗示。”
“導致了其有這種想法。”
聽到蘇白的陳述,整個庭審場陷入到了一時的寂靜當中。
????
什麼?
主治醫生暗示李棟,讓其利用假公章繳納費用?!
什麼鬼?!
而坐在本次庭審席位上的林文傑,在聽到蘇白的陳述後,整個人腦袋發矇。
他現在總算是明白,為什麼這場庭審要讓他出庭了!
看李棟委託律師陳述的內容,這明顯是衝著他來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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