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木明 作品

第17章 拳手合約

 回到家後,楊帆拿起了合約,仔細的每項查看,合約的內容雖多,但他很快就看完,並整理出了幾個重點,寫了下來,同時也在後面注了一下: 

 1.合約期為3年。(注:有點多了,最好2年。) 

 2.每年需出賽最少6次,也就是平均算起來兩個月一次。(注:沒問題,最好多點。) 

 3.以出場費及獎金為利益分配基礎,教練得10%,拳會20%。且特別標明如果單場比賽超過100萬收穫的,多出部分則不計算分配,全由選手個人支配。(注:這個可以。) 

 4.比賽需要支付的報名費、場地費、裁判費等由選手個人出。(注:這個費用是多少得先了解一下,看能不能應付。) 

 5.選手必須由拳會安排固定的最少一名教練進行指導,也可根據選手個人意願更換。(注:就由陳明來教吧,其他的人不熟。) 

 6.拳會提供訓練場地與配套設施,選手可免費使用,每天限3小時。(注:對於常人來說也算合理,對自己好像少了點,不過算了,以後自己買器材在家練。) 

 7.拳會負責安排選手的賽事,但需先徵求選手的同意。(注:這個可以。) 

 8.拳會安排參賽隨行人員,包括最少一名教練,兩名助手,並負責差旅費用,出行以高鐵、飛機為主,當地會安排租專車出入,酒店最少三星級以上,食宿都在酒店。(注:這個不錯,不用操心。) 

 9.選手在比賽中發生法律糾紛的由拳會負責處理,符合比賽規則的應訴費用由拳會負責,選手違規違法所產生的訴訟費用由選手個人處理,責任自擔。(注:算合理。) 

 10.選手應充分知悉,比賽過程具有危險性,個人的人身安全由自己負責,發生傷害時的醫藥費用由個人承擔,拳會只有負責送院救助的義務,如果是比賽的另一方違規違法造成選手傷害的,拳會負責追討賠償與訴訟。(注:瞭解。) 

 其他的還有林林總總,都是一些無關重要的東西,也就不再多理會,覺得基本都能接受,明天就只需確定兩件事:合約期改1或2年,請陳明當教練,還有就是跟陳明多瞭解一下跟比賽相關的事,明天是週末,他可選擇上午去或下午去,甚至晚上都行,只要身體吃得消,一般拳會不會過多幹涉,反正來了就記課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