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林之火 作品

第32章 順利攻破

 案子詢問到這裡,整個案情雖然大致有了一個概貌,但是這個案子後續該如何處理卻是個大麻煩。如果這個案子能定成聚眾鬥毆的,雙方當然都好處理。可是這明明是一個普通的互相鬥毆案件,是因為雙方的工作矛盾引起的,定性聚眾鬥毆顯然不夠條件。可是要論故意傷害,就必須從這麼多人裡面找到傷害案的元兇。沒有過硬的證據,這個案件真是不好辦。 

 所以許所直撓頭也是有道理的,定故意傷害就處理不了這個案件,如果是聚眾鬥又不夠條件。而雙方的態度是各執一詞,好多說法都對不上。於是陳師傅就給許所支了一招,陳師傅說:“許所,既然愛情弄不靈清,首先應該讓雙方受傷的人先去醫院看一下,確定一下傷勢。如果那個人真是手臂斷了,最好請法醫掂量一下,看看夠不夠的成重傷,如果構不成重傷,我們考慮一下要不要調解的事情。如果是能構成重傷的,那麼我們就來個將錯就錯,索性就把這個案子當做聚眾鬥毆來辦。反正雙方都10來個人,從表面上看,作為劇中鬥毆處理也沒什麼不妥,只要我們在做筆錄的時候,多引導一下就是了。特別是讓雙方都把對方叫人的情節說清楚,這樣到審案中隊去批刑拘應該沒問題。等到把這些人關進去,我們再讓看守所配合我們一下,案子自然會突破。” 

 “還是陳守義有經驗,這個打架鬥毆的確證據非常的不清楚。關鍵是雙方各說各的,我們還真沒法相信哪一方。既然雙方有傷,那就先讓他們去把傷勢看一下,把醫院的病歷記錄先拿下。等下我就去聯繫法醫,最好能請動他們來一趟,這樣我們後續辦下去,心裡也有了底。接下來大家再辛苦一下,把沒有製作筆錄的幾個人全部都製作完成,先把雙方的說法固定下來,省得到時候互相串供以後更麻煩。”許所最終定下了調子。 

 大家於是按照許所的分工分頭進行,忙碌了一下午。所有人的筆錄也都分別製作完畢,大致的案情也有了一個籠統的概況。接著去醫院看病的人也陸續回到派出所,大部分人都沒什麼大礙,也就是一點皮外傷。但是手受傷的那個人傷的很重,的確是大臂骨折了。許所通過自己的私人關係,把當天值班的法醫給請來了。法醫在看了受傷的人的病歷資料後,又去醫院詳細詢問了主治醫師,得出的結論是輕傷以上(不排除重傷)。這樣一來,把雙方的人坐下來進行協商這條路就堵死了。 

 於是許所就決定採用陳守義的方案,先把雙方參與的人都以聚眾鬥毆的罪名先行拘留。當然來來回回報案子是俞進做的,當時審案中隊還是有所顧慮,覺得就掌握的證據來看,定聚眾鬥毆有些牽強。不過許所還是通過所長和審案中隊的領導溝通,最後又到值班局長那邊去做彙報,這才把這個案子的刑拘批下來。刑事拘留批完,先把這些人全部送進了看守所。當然大臂骨折的人先放了一馬,因為他需要住院治療。不過他的看管照顧責任就都落到了工地負責人頭上,總之不能讓他離開醫院,否則就找工地負責人的麻煩。 

 到了第2天,許所組織了所裡所有的機動力量,到看守所去過堂。所謂過堂,就是把剛刑拘的人在24小時之內製作筆錄,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宣佈對他們進行刑拘以後,也就意味著他們可以請律師為他們提供法律幫助。 

 這些人都是工地上打工者,哪有那麼多閒錢來請律師。不過工地的負責人也不願意看到那麼多人同時關在看守所裡,也是為了便於瞭解他們的情況。於是工地的負責人出錢,給架子工的頭和鋼筋工的頭分別請了律師。到了第4天,雙方的代理律師分別找到我們所裡,要求會見裡面的當事人。 

 許所沒有馬上答應他們,而是把我們幾個人又招到了他辦公室裡碰頭。許所把兩封律師委託函往桌上一放,並對我們說道:“今天嫌疑人的律師都來了,要求會見裡面的嫌疑人,我在想,如果讓這些律師見了嫌疑人,雙方律師會不會在那裡通氣,我們聚眾鬥毆的罪名到時候肯定定不上,這樣我們的辦案就被動了。我們是不是應該強硬一點,拒絕他們會見嫌疑人,要見讓他們到檢察階段去見。” 

 方一偉挺賊的,他先自己點了支菸,然後對許所說道:“其實我到有一個想法,這個案子辦到現在,其實大家心裡都清楚定聚眾鬥毆,那是不得已而為之。本來是想借獄中的配合,拿下這個案子的。可是沒想到對方動作這麼快,律師馬上先上門了。如果是這樣,我們讓獄中配合就會很麻煩,說不定還會給我們帶來其他的問題。現在案子就這麼下去,無論律師見與不見,估計也過不了檢察院這一關,到時候我們會更加棘手。我到是想,不如索性讓雙方都見一下律師 ,他們見了律師,心裡也就有了新的想法。畢竟不是每一個人都請了律師,那些沒請律師的,肯定也會產生心理波動。我們就給他來一個順水推舟,讓那些本來沒什麼事的,把這件事情給還原清楚,找出那個把人打骨折的真兇。這樣我們的案子才會順利的結案,就不會現在這麼被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