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60一 作品

第641章 ST中安:員工持股計劃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案生效

 在資本市場中,員工持股計劃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旨在通過讓員工持有公司股票,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參與感,進而提升公司的整體績效。然而,當上市公司涉及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時,員工持股計劃及其背後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簡稱“集合計劃”)是否具備起訴公司要求賠償的資格,成為了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結的一起案件為我們提供了參考。原告國金證券代表集合計劃起訴被告st中安,要求承擔證券虛假陳述侵權賠償責任,但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這一判決不僅涉及到了員工持股計劃與上市公司虛假陳述之間的關係,更引發了我們對責任與風險邊界的深刻思考。

 首先,我們需要明確員工持股計劃與集合計劃之間的關係。在本案中,員工持股計劃是由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組成的,旨在通過集合計劃購買本公司股票。集合計劃則是由優先級、中間級和劣後級份額組成,其中劣後級份額即為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這種結構化的金融產品設計,使得員工持股計劃能夠藉助集合計劃進行股票投資,同時也使得集合計劃成為了連接員工與上市公司之間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