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程若 作品

第7章 高中生的“特權”

 三、未成年人心智發展還不成熟,缺乏一定的判斷力和自制力,若放任其上線直播,容易受到個別觀眾的挑唆誘導,作出不良舉動或者形成心理障礙,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主播為吸引用戶關注、點贊,直播脫衣;有的懷孕的未成年少女直播曬孕照、醫院產檢書等。此外,未成年人主播還有可能在直播中被誘導洩露姓名、學校及家庭地址等個人信息,隱私洩露也將會給未成年人帶來很多潛在風險。上述情況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在2019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有些政協委員提交提案,建議應立法明確禁止未成年人擔任網絡主播。2016年《Bj網絡直播行業自律公約》提出,不得為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註冊通道。2020年國家網信辦《關於開展2020“清朗”未成年人暑期網絡環境專項整治的通知》中要求,嚴禁未成年人擔任主播上線直播。 

 但同時,我們也應認識到,網絡直播並非洪水猛獸,多樣化的網絡直播促進了網絡文化和“流量經濟”的繁榮發展,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直播、發佈視頻可以分享自己的興趣愛好,例如讀書、音樂、舞蹈、手工等,由此找到有共同興趣的夥伴,也有未成年人通過這個渠道,憑藉自己的知識和本領獲取一定的收益,增強了自己的價值感和獲得感。經研究,根據民法典規定,年滿16週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可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上述未成年人已具備一定的辨別能力,也需要一個展示自我的舞臺,應保障他們的發展權,可有條件的允許他們進行網絡直播。因此,本條以16週歲為界限,對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在面向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年滿16週歲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賬號註冊服務時作了不同的要求:對於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一律不得為其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對於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可允許其註冊成為網絡直播發布者,但註冊前應對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應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 

 所以只有對已滿16週歲且能夠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而不是暫時性的收入的未成年人才可以在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基礎上允許其開題網絡直播賬號、否則都需要經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想到這裡,李珊結合這幾條規定的口語化程度較高的特點,專門就77等網友提問比較多的問題錄製了沒有三娃出鏡的普法小貼士,並設置了定時發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