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寨散人 作品

第章 合同問題

 雙方唇槍舌戰激烈交鋒,坐在後面記錄的顏思思聽得無聊悄悄溜到藍京辦公室,見藍維樸捧著關於明代古墓挖掘的內部資料看得入迷,乖巧溫柔地問道:

 “藍伯伯,喝茶還是開水?”

 藍維樸頭都不抬道:“不喝。”

 “給您拿點水果?乾果?”

 “不吃。”藍維樸乾巴巴道。

 “嗯,藍伯伯抽菸嗎?”

 “不抽。”

 顏思思討了個沒趣訕訕離開,暗想這麼老古板的教書匠怎會培養出足智多謀的藍京,莫非遺傳自媽媽,還是基因突變?

 第一個問題爭執到最後,伊宮瑜提議由省文物局、衡芳區正府聯合邀請總局領導到現場觀摩後定奪,這樣不管什麼結果起碼都有迴旋餘地。

 藍京沒再就現場觀摩時間設期限,心知畢竟公對公要把握好分寸,適可而止,不能逼人太甚。

 緊接著雙方圍繞藍京提出的適當縮減勘探範圍、補償工程增項費用兩個問題進行討論,前者還是藍京打算“依法施工”的鋪墊,他想把已勘探結束的墓坑迅速回填繼而施工,夏教授則以墓葬佈局整體性以及深度挖掘等理由予以否決。

 後者麻煩在於合同明確工程款為一次包乾,不承認任何增項,無論施工方案怎麼變更,區財正都不肯多掏一分錢——它按合同金額向省市兩級申報撥款實報實銷,超支部分只能自個兒掏腰包。但季澤華代表蘇雲集團援引合同免責條款,包括山崩、地震、泥石流、海嘯、文物保護等都在其中——考慮到衡澤地底下古墓眾多,這是所有工程商在該地區籤合同的標準模板。

 就是說工程款固然一次包乾,不過因文物保護產生的增項受合同免責條款保護。

 工程商要求加錢,區財正沒法給,包袱必須甩給考古隊。

 夏教授又拿法律法規說事:“《文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

 季澤華聽了氣打不一處來:“噢,合計我們施工方只有義務,享受不到權利,碰到古墓活該倒黴?!”

 夏教授正色道:“這樣等級規格的明代古墓重見天日是衡澤之福,必將在考古學和明代歷史研究中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

 “切!”

 伊宮瑜、藍京、季澤華心裡同時不屑地輕罵一聲。或許感應到什麼,陳所長補充道:

 “出土文物除個別送到京都深入研究外,絕大多數都留在七澤或在當地建造博物館。”

 “我只關心工程收支平衡,做完項目走人,以後說不定再也不來衡澤了。”季澤華道。

 “沒辦法,法律就這麼規定的。”夏教授道。

 藍京忍了又忍還是沒忍住——本來他並不想第一次見面拋出三個問題時表現得過於咄咄逼人,公對公的麻煩到最後還得協商處理,可……

 夏大教授,歷史與考古圈聲名顯赫,無數頂獎項桂冠壓身,享受正務院特殊津貼,屬於學術泰斗級人物。

 可他不該在法律專業學生面前賣弄法律,這根本不是他的強項好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