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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滿漢通婚”的艱難


  滿漢通婚:滿族人建立清政權後,為了鞏固統治,推行八旗制度。旗人與非旗人有著非常嚴格的區別。滿洲人都編入八旗;以後又將歸順的蒙古騎兵也編入八旗,稱為蒙古八旗;同時又將部分最早歸附努爾哈赤的漢軍也編入八旗。此外,八旗還包括部分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和錫伯族。於是以北方各少數民族和部分漢族旗人為一方,以漢族絕大多數未被編入旗的人為另一方,加以區別。

  所有在旗的人稱不在旗的漢人為“民人”。於是在八旗中形成了一種叫做“旗民不結親”的風俗。這種風俗在滿族內部又被稱為“滿漢不通婚”。

  因此,嚴格來講“滿漢不通婚”並不是指滿族人不能與漢族人結婚,而是指八旗內部可以通婚,但是旗人不可以與旗外民人結親。

  最初,北方各少數民族只在本民族內部的不同氏族或血緣較遠的部族中通婚。

  自清代以來,各民族之間風俗習慣的相互影響,逐漸波及了通婚。特別是上層貴族的民族通婚,形成一種導向,以上行下效的潮流推動了民間的民族通婚。

  比如,順治有一位妃子叫佟妃,佟妃的祖輩與父輩都是漢人,但都是清朝的開國功臣,後成為漢族旗人。後來15歲的佟妃還生下一子,就是玄燁,也就是後來的康熙。然而,17歲的少年皇帝順治並不喜歡佟妃,當然也不喜歡她所生的兒子玄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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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的“滿漢不通婚”流傳甚廣,嚴厲的時候嚴懲違者,甚至殺頭。但是有一例奇特的通婚,卻是乾隆皇帝一手策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