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為人知的的歷史趣事 作品

古代女性犯罪在監獄中的待遇?


  中國曆來講究男女有別,這種“有別”不僅是生理上的差別,更多的是法律層面的兩性價值取向,社會規範,法律地位等方面不同的標準。女性犯罪雖然為社會所不容,但在“男女有別”思想支配下,中國的刑訊無論從刑具到施行方法等方面都滲透著男女區別的思想,充分兼顧了女性的生理特徵、女性在社會中的身份地位及傳統思想。因此女犯與男犯無論是刑訊還是囚禁的待遇上,都有著很大的區別。

  由於女性本身的特殊情況,中國古代女性犯罪一般不拘禁或可不戴刑具。明清律法規定:“凡婦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鄰里保管,隨衙聽候,不許一概監禁,違者笞四十。”也就是說,女性除了犯了奸罪和死罪以外,不能夠監禁,所以一般案件更談不上戴刑具了。

  但是如果女性犯了重罪,淪為女囚,那她就要開始黑暗的人生了。淪為女囚的女性輕則在公堂上被裸體笞杖,即“杖臀”,重則被脫掉褲子游街示眾,名曰:賣肉,而在大牢裡被牢頭玩弄、非法拷打更是家常便飯。正是因為政府也知道這些原因,所以規定:“婦女有犯奸盜、人命等重情,及別案牽連,身系正犯,仍行提審;其餘小事牽連,提子、侄、兄弟代審。如遇虧空、累賠、追贓、搜查家產,雜犯等案,婦女提審,用行禁止,違者以違制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