鮮為人知的的歷史趣事 作品

清朝時期的制度腐敗化到腐敗制度化(二)


  4、行賄基金的出臺

  “公行”取消之後5年(1775年),被再度恢復,這次商人們獲得的壟斷權更大了,可以專攬茶葉、絲等高利潤的大宗貿易,並且獨家代理外商在華的供銷,按總額收取3%的費用。

  當然,其所承擔的連帶責任更重,外商將不再直接繳納關稅等,“公行”成為外商與帝國政府之間的防火牆。

  “公行”的定位至此確定,直到1842年被《南京條約》廢除,“公行”(Co-hong)在很多地方也被老外們稱為“官行”(kwanhong)。

  連帶責任的加重及政府勒索的加強,令“公行”產生了強烈設立公共避險基金的衝動,這直接導致了“公所基金”的誕生。

  推動“公所基金”的第一個動力,在於帝國政府要求“公行”承擔起講合同、守信用的模範,凡是拖欠了外商貨款的,一律由“公行”先行賠付。這是一個財經制度上的“連坐法”。而第二個更為強勁卻不便說出口的動力,則在於帝國政府及其官員對“公行”的勒索日益加強。

  這種基金的準確成立時間,說法不一。fredericwakeman在《劍橋中國晚清史》中說:“行商為了保護他們自己,於1775年建立一種秘密基金,公所的每個成員要把他貿易利潤的十分之一交作基金,在必要時用來應付官吏的勒索。到1780年公所基金才公開並正式規定向外國進口貨徵收3%的規禮,這是一筆附加稅,名義上是要保證行商能償還外商的欠款。”

  遺憾的是,fredericwakeman並沒有標註出這段論述的史料來源。考察早年的英文著作,這一日期的說法區別很大:

  在各種說法中,沒有異議的是,這個特殊的“公所基金”,的確是在“公行”定位成型後出現的產物,而其用途一是作為行業保險,二是為了應對政府的勒索。

  這筆基金是龐大的,行商們必須繳納年利潤的10%,而外商們則必須繳納貨物價值的3%。這種潛規則,老外們並不喜歡,儘管他們對中國低廉的“正稅”讚不絕口。

  1793年,在著名的馬戛爾尼出使中國時,他的使命之一就是“擺脫廣州官吏強加於該口岸貿易的限制和勒索”,這是英國政府第一次向中國政府提出的反腐敗要求,但如同他要求自由貿易一樣,最後毫無結果。

  外商們統計出的“公所基金”用於支付政府勒索的數額,是驚人的。根據1807~1816年的統計,剔除其中的支付外商債款的部分,純用於政府勒索的是:

  其中,1809年的數額之所以龐大,是這年“公所基金”支付了一筆12萬兩(約合人民幣2400萬元)的“皇上萬壽慶典”贊助款。

  這些開支,除了每年5.5萬兩的“貢價”(“公行”上繳北京的固定規費)之外,大量的都是“軍需”“軍費”“河工”等。而這些均是正項稅費之外的額外負擔。

  《劍橋晚清史》更是指出:“東印度公司經查明者,在1807年和1813年之間從公所基金中至少公開支出了總額498.8萬兩銀子。”這是一筆更為驚人的數字,相當於年均70萬兩,當然,其中包括了為行商們代償外商債款。遺憾的是,《劍橋晚清史》沒有提供這個數據的具體出處。

  催生行賄基金的制度根源,除了海關制度外,還有財政制度。

  清帝國政府並沒有完善的預算制度,在“永不加賦”固定了最大宗的田賦之後,財政的任何額外支出,都需要臨時的額外課徵,而這種缺乏規範的行為,給官僚體系提供了極大的尋租空間。

  “額外徵課和徵收人員的攤派,雖然一向為中國政府的清議所不齒,叫它做‘勒索’或‘聚斂’;但徵收方法既然給個人貪汙大開方便之門,它就仍舊不失其為中國的制度。”(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

  財政成為“腐敗化制度”的另一個體現,是帝國地方政府的開支,並沒有規範財政撥款,而必須由各級行政長官在自己的俸祿中自行解決,這為他們的勒索提供了最為理直氣壯的客觀理由。

  “在西方,徵收人員都各有一定的薪俸,也可能對他所徵收的款項另給酬金,但一定要由國庫核給;並且縣行政首長也有一份適當的和足夠一切開支的薪俸。中國卻不是這樣,徵收人員和縣行政長官都必須設法自給。徵收人員雖然自收攤派,但不要錯誤地以為他所得的稅款可以完全放進私囊;為了保全他的地位,他還必須要填滿所有他的直接上司們的欲壑,使他的上司們剛巧都能得到那中國意義的所謂“薪俸”。

  知縣到任之後,必須在他的任內每年一度或數度對他的直接上司,即知府和道臺,有所報效,數目的多寡,看缺的肥瘠確定。他更要使省裡的權要,即臬臺、藩臺、巡撫、總督等都能滿足慾望,因為他的得缺、留任和升遷都完全取決於他們的喜怒;他也不可忽視大人物們的文案和師爺一類人員,因為這些人都能在他們主人的耳邊給他說好話或者說壞話。知府和道臺也是這樣;粵海關監督和其他優缺也並不是例外。省中的顯貴也必須在京師設法鞏固他們的地位,他們把得自僚屬的一部分贓款也要照例以差不多一定的數額轉手奉獻給京官、樞臣和宮廷的內侍,如果忽略了其中的任何一人,這人就會設法弄得這個但圖自肥的官吏也一個錢都剩不下,或者阻礙他的升遷,甚至對於有利該省的一切建議也多方留難。”(馬士《中華帝國對外交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