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林之火 作品

第170章 事後孔明

 把這個倒黴蛋送進了勞教所,剩下來就是對付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了。我們這邊的工作進行的順利,但是陳隊長他們這邊雖然突破了口供,但是正如邵大擔心的,印證這個口供成了一個巨大的難題。 

 首先是有利的方面。犯罪嫌疑人交代的作案過程和我們技術中隊推測的差不多。而且犯罪嫌疑人進入犯罪現場的出入口也已經找到,是從房子背後靠後山的窗口撬窗而入。 

 經技術中隊的勘查,該窗戶的確有被撬動的痕跡。而且從撬動痕跡分析,與犯罪嫌疑人襲擊受害人頭部,並致受害人頭部受傷的工具一致。 

 接著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實施犯罪的動機是為了侵財,也就是奪取受害人的財物。據犯罪嫌疑人說法,他從受害人處一共找到了兩樣金器及部分現金。金器就是受害人耳朵上戴著的金耳環,以及脖子掛著的金項鍊。這金耳環被盜,我們從家屬的詢問中可以印證,但是這金項鍊家屬均未反映到這個物件,雖然我們又專門就此事項進行了詢問,但得到的答案模稜兩可,關鍵是不能描述該金項鍊的具體特徵。因此就印證不了犯罪嫌疑人交代的金項鍊的情況。 

 犯罪嫌疑人交代他使用的工具是一個類似電鑽鑽頭的工具,雖然與法醫分析的致傷工具相似。但是由於犯罪嫌疑人已經將工具處理掉,我們無法進行痕跡的比較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確到過現場,並在犯罪現場留有痕跡,這技術中隊能進行印證。 

 但是不利的因素也非常的多。首先犯罪嫌疑人在現場留下痕跡,雖然我們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痕跡是作案時所留。可是從我們的訪問材料看,該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發現前就到了犯罪現場弔唁受害人,這有多名目擊證人可以進行印證。這樣犯罪嫌疑人在現場留下的痕跡就變得撲朔迷離,難以確認。 

 其次關於現場受害人失少的財物,雖然金耳環和家屬的陳述印證上了。可是有關金耳環失少的事情早就在那個山村裡面傳揚開了。而恰恰沒有傳揚開的金項鍊家屬又不能進行印證。至於犯罪嫌疑人從現場拿走的現金,那更是沒有辦法進行驗證。家屬既不知道死者具體什麼地方放了現金,也不知道具體的金額,和犯罪嫌疑人交代的情況根本就對不上。 

 再說作案工具,由於犯罪嫌疑人將作案工具處理掉了,我們對他陳述的工具將信將疑,因為無法從痕跡上進行驗證。一切也都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最致命的硬傷就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從受害人處劫得的財物均被犯罪嫌疑人連同作案工具一同扔進了山陽本地一條水流湍急的江中,而且時間已經過去一個月,雖然我們組織了打撈,但是毫無所獲。 

 現在所有的物證都沒有從犯罪嫌疑人處起獲,這些證據只能停留在當事人的口頭表述中。 

 本案中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其所說的時間地點以及作案的過程,與我們技術中隊現場勘察推測的過程基本吻合。應該說犯罪嫌疑人從偵查的角度說,是其作案的可能性在90%以上。因此我們對他採取強制措施,進行進一步偵查,包括到檢察院那邊申請逮捕都沒有問題。 

 因為有些作案細節,只有犯罪嫌疑人才能夠講的出來,如果單純只是道聽途說是沒有辦法說的和現場勘查完全吻合的。 

 但是本案由於缺少關鍵的物證,最主要的是犯罪現場遭受了破壞,有些重要的偵查機密被家屬洩露。 

 因此從辦案的角度看,要將這個案子辦的嚴絲合縫,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尤其是人命關天的大案,從我們掌握的證據看,還是太單薄。好多證據都存在推測和分析,沒有辦法真正的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進行一一印證,也就成了本案的最大隱患和漏洞。 

 如果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進行翻供的話,我們很難有證據對嫌疑人的翻供進行反駁,案件就會處於十分被動的境地。因此在這個案件中,由於案件已經進行到這一步,我們刑大上上下下已經是騎虎難下。如果按照刑法的罪疑從無的原則就不應該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等掌握足夠證據後,再採取強制措施也不遲。如果這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我們一定會如此操作,但是這是一個命案,面對上級要求限期破案和受害人家屬輿論的雙重壓力,如果貿然將犯罪嫌疑人釋放,我們也將揹負巨大的輿論和上級部門監督的壓力,這是我們刑大領導和局裡領導不能揹負的。所以這個時候領導只能承受證據不足勉強辦案的壓力,邊辦邊看就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