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林之火 作品

第59章 艱難協調

 “也就是說我們只能在公事公辦和調解處理上選一條路了。”對方說。 

 “話倒不是這麼講,調解可以在公事公辦之前先行進行,如果調解不成,再公事公辦也來得及。畢竟事實在那擺著,而且公事公辦也需要驗傷,這本身就很耗費時間。因此我覺得你們雙方可以先協商起來,萬一談不攏,再公事公辦也不遲。何必一上來就把協商的大門堵死,如果你們非要出這口氣,這句話就當我沒說。”調解員說。 

 “那我們就先協商協商看,看看對方到底有多少誠意。”那個陪同的人講了。 

 調解員見對方也同意協調,於是就說:“既然你們雙方都同意調解,那麼有些話我要說在前頭,不要到時候說,我沒告訴過你們。首先調解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我們派出所可沒有強制你們進行調解;第二,調解的過程雙方不要,互相有攻擊性的言辭,更不能口出髒話,辱罵對方,以免激化矛盾;第三,調解協議一旦達成,並且雙方都履行了協議上的內容,就不允許再反悔了。這個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率的,一方如果擅自反悔,哪怕打官司到法院也會敗訴,這一點我也要和你們明確。” 

 我們雙方都點頭表示認可。調解員說道。:“現在雙方都已經明白了,調解的權利和義務,那麼現在就進入調解協商階段。那就由受害方先講一下你們的訴求吧!” 

 對方講:“雖然法律責任是不追究了,但他必須向我道歉,打人總不能連個說法都沒有吧。還有就是我的一切醫藥費都要由他負責,如果日後出了問題,他也要負責。另外他還要給我一些精神補償,我吃了這麼大虧,心裡絕對是受到創傷的。” 

 調解員講:“賠禮道歉這是必須的,這一點我認可。醫藥費也必須要賠,但是也不能漫天要價,你們要多少醫藥費,要把相關的醫院看的發票證明拿出來。至於打了之後會不會有後遺症,這個要以後的醫療鑑定來確定,真的是有後遺症的,醫療鑑定也能作出肯定結論的,那麼相關的醫療費用進行承擔也是沒有問題。但毫無依據的漫天承諾,這個沒有意義,而且也做不到。還有就是精神賠償問題,我們國家對精神賠償並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因此目前我們在調解中都是不操作相關的賠償內容的,當然賠償一定的誤工費營養費,這是合理的,法律也認可。那就請你先出示一下,到醫院看病所花費的費用清單。” 

 於是對方把費用清單交給調解員,調解員把相關的費用清單做了複印。然後核算了一下總體費用,大約是600多元錢。但是對方提出明天還要去做一項ct檢查,費用在500元左右,所以這錢必須得我們這方出。 

 這項費用調解員覺得也合理,於是把做ct的費用也算上,這樣醫藥費用一共是1100元錢左右。接著就是核算營養費和誤工費的問題,調解員依據平常的經驗給了對方10天的恢復時間,並按照我們省的平均工資計算出來這項費用一共是700元錢。 

 然後調解員問我們願不願意再出一些對方的精神補償。雖然這個錢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但於情於理來說,我們出一些精神補償也是必要的。我替吳福港應承了,願意給予對方一些精神補償,當然價格一定要合理。 

 對方提出了很高的精神補償,要求補償5000元。我一口就予以回絕,這個搞得太離譜了。因為這本身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的,也不能由著他們漫天要價。調解員一開始沒有發表意見,他只是提醒對方,精神補償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他們就算打官司到法院,這個錢也一分拿不到。現在對方既然自願作出補償,合理的區間還是要把握的,別覺得自己是受害方,就可以漫天要價,甚至訛詐對方,這個他們派出所也無法支持。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甚至會構成其他的法律問題。 

 對方就問這是什麼法律問題,調解員告訴他們,一旦無理的訴求超過一定的金額(我們省定的標準是6000元),就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到時候法律身份就反轉了,你們從受害方變成了犯罪嫌疑人,這樣不僅錢拿不到,還有可能要坐牢,這就更划不來了。